攻克易混点——专题五 公民的生活易混点辨析

2019-08-21 18:50:24

  1.权力不等于权利。

  (1)概念不同。权力是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司法权、行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的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有权必有责。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2)享有者的范围的大小不同。作为意义上的权力,是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的,其享有者是特定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权力和利益,其享有者的范围较广泛。公民个人、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

  (3)两者行使的选择性与非选择性不同。权力不仅意味着其享有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它既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有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作出该行为,其享有者可以放弃或转让某些权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2.不要把联系群众制度当做民主决策的途径。

  参加主要是审议表决国家机关的报告,对各种国家机关报告进行监督。即使是在的日常工作中,公民向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是通过监督,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加以解决。因而,联系群众制度属于民主监督的途径。

  3.“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不存在专政”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1)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二者相互区别、相互对立;另一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任何国家都具有专政职能,都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即使是真正的民主制国家也同样具有专政职能,是统治阶级的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的结合,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

  (2)民主是新型的民主,第一次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但仍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3)该观点只看到民主与专政的对立,忽视了二者的统一,是片面的。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是指每个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它是指守法平等和司法平等,不是指立法平等,因为法律是具有阶级性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机会均等,并不是指享有同样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权利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

  5.并不是只有享有权利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我国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人民主人翁地位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来体现和保证的,人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都是当家作主的体现,不能只认为享有权利才是当家作主的体现。

  6.自由地表达意愿是公民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1)自由是民主的基础。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民主的具体表现。

  (2)公民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享有自由。

  7.选举权并不只是选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此观点是错误的。

  (1)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代表,即选举的权利。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是组织,也不是基层的派生机构,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我国村民、居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种直接民主的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提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8.举办听证会,民众代表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利益,国家机关代表反映的是国家利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1)社会听证制度是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决策机关所作的决策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不能认为国家机关代表的意见仅仅反映国家利益,而不反映人民群众利益。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

  (2)参加听证的具体公民,由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其代表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有差别的。决策机关有责任协调不同社会阶层具体利益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所作的决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9.“国家机关的权力由人民赋予,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这句话并不能全面说明我国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1)我国公民和国家之间是和谐、统一的关系。这种和谐、统一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2)我国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组成国家,赋予国家机关以权力,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是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3)但和公民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是相辅相成的。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应当把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总之,片面强调而否定公民义务,或片面强调公民义务而否定,都是不对的。

  10.“开门立法”并不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

  (1)在我国,人民是通过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认为“‘开门立法’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的观点是错误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实行“开门立法”有助于公民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但“开门立法”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一律平等。

  来源:微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