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形态

2019-10-30 07:28:20


司考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形态
2014-02-1409:55
1.按份责任
【例】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①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赔偿20万元(按份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丁共同承担赔偿10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无责任)。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按份责任人无内部追偿关系。④按份责任的特点: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2.连带责任
【例1】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①丁有权同时或分别请求甲、乙、丙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赔偿100万元中的全部或部分。②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③甲、乙、丙内部有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⑤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例2】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甲只承担10%的责任。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30万元的损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①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无对外效力),丙仍有权请求甲赔偿30万元。②甲、乙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可在甲、乙间产生约束力(内部效力),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可向乙追偿27万元(90%的责任)。法律敎育网
【例3】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300万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①若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②有兴趣的话,看一眼《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
3.不真正连带责任
(1)概念
【例】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品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损失50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①对外,它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50万元。②对内,它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甲)。(b)追偿权是单向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c)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即乙对丙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③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2)《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
医疗产品责任(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第59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环境污染(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饲养者)(《侵权责任法》第83条)
4.补充责任
(1)概念
【例】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工单位C的要求审查B的电工资质,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C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A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内涵是: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C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A享有顺位利益,如果C的赔偿能力充足,无论A是否具有过错,A均不对D承担责任。③对于C不能赔偿的部分,A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④对于C不能赔偿的部分,如果A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⑤补充责任的特点: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数额。
(2)《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
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
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且第三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
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