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网:提供司法治理网络侵权新路径

2019-11-10 10:19:12


依法治网:提供司法治理网络侵权新路径
2014-11-2010:33:00来源:新疆日报(乌鲁木齐)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丽莉
当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方便我们生产、生活的同时,负面的影响显现,实践中利用互联网侵害知识产权、实施诽谤等网络犯罪行为以及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频发,亟待解决。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日正式施行。它的出台完善了人身权益保障的体系、细化了网络行为规范,提供了依法治理利用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的新路径。至此,治理互联网领域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制体系形成,也开启了治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的新征途。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完善网络侵权的预防机制。这次司法解释的新亮点在于对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网络侵害人身权的管辖、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明确了受害人提起侵权诉讼时管辖的选择、侵权主体的确定,并进一步细化了关于网络侵权的具体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不同于现实侵权,面对互联网技术的特性以及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网络侵权一旦发生,则影响面大,传播范围广,对受害者的侵害危害大,单纯依靠一种结果的控制是不足以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的,因此,鉴于网络侵权风险不可逆的特点,遏制网络侵权行为不能仅作事后的惩罚性规定,应注重立法的事前预防性规定,应确立以“预防与控制”为核心的治理理念。从预防角度而言,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提高自己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从而规范信息的合法网络传播,起到预防侵权的一种作用。
第二,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中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明确,互联网灰色产业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秩序。《规定》首次明确了所谓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包括“病历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电话”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这一内容的规定可有效规范实践中频发的“搜索”侵权案件,从而保障网络环境下的人身权益。当然,这一规定并不会因此而限制网络监督的作用,因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形,包括“以合法渠道获取的,或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之内的”等内容,从而较好地协调了网络侵权与网络监督的关系。
第三,界定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规定,体现了网络治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事实上影响范围、主体性质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危害也不同,进而对“注意义务”的要求就不同,那么在界定过错方面自然也就不同。对于网络提供者而言,如果标准过严,鉴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会增加他们经营负担,因此而影响合法信息的互联网传播,甚至阻碍互联网的合理发展。但是若“注意义务”设定的标准过低,就可能使大量非法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进而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也影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尽管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专业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还是比较抽象的。此次司法解释发布同时与涉及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了共同发布。这一方面可使司法审判人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内涵及具体侵权和责任承担标准的界定;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进一步明确合法与否的界定,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可通过《规定》和典型案件了解如何确定明确的侵权者,具体的管辖范围,自己网络民事权益保障的范围,从而在面对侵权时能够及时收集证据和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今后还是需要对涉及网络侵权方面的立法进行完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认知:遏制网络侵权单纯依靠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我们协同整合社会各主体力量共同参与,包括政府网络主管部门、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