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校优先录取考生的政策规定

2019-12-10 12:48:04

一、考生优先录取规定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取:

1.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二、降分投档规定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三、加分规定

1.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录取时总分增加l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2.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各种按政策加分、降分提供档案的考生只能享受一种,其它加分、降分政策不可兼得。按政策享受加分或降分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线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

5.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6.在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普通类第二批录取本科、第三批录取本科、专
科(高职)补充志愿录取后,若部分院校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将按考生补报志愿(原志愿作废)适当降低分数录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7.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殊教育专业招生不受分数线的限制,根据招生计划,在报考考生中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