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成侵权盗版"主战场" 犯罪手段翻新加大取证难度

2019-11-25 07:02:52


“互联网+”时代,数字内容产业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据悉,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网络技术更替多变,数字内容产品形态多样,导致网络数字内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面临法律适用解释问题、立案追诉标准理解问题、电子证据取证规范问题等多项难题。
10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沙龙,邀请到多位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者,围绕上述话题进行交流和探讨。
对重大案件依法从严适用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侦监厅保护知识产权处检察官李薇薇介绍,近年来,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相关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得越来越充分。从批捕起诉职能看,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263件,提起公诉685件;批捕销售侵权复制品罪6件,提起公诉22件。从立案监督职能看,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要求公安机关对12件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说明不立案理由,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52件71人,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53件76人,公安机关立案52件75人。检察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成效显著。
除了办案数量,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还体现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为办案服务;介入侦查重大疑难复杂的著作权犯罪案件,引导取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对于重大案件依法从严适用强制措施;准确定性,追诉漏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恪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严格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等等。
李薇薇举例,如办理备受关注的全国知名高清网站“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时,为准确适用法律,办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办案检察机关围绕关键证据的取证方向和重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监督侦查活动合法进行,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视频网站企业,了解网站传播权利人作品的技术问题;向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咨询,获得专业支持,将上传种子文件供他人下载的行为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以注册会员标准认定犯罪数量,攻克了技术难关和法律难关,准确地指控了犯罪。
李薇薇说,此案发生后,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在高清电影爱好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最终,检察机关对情节严重的7人依法提起公诉,对情节较轻的其他3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网络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战场”
谈到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时,李薇薇说:“随着侵权人组织化、专业化的分工以及反侦查能力的增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隐蔽性更强、取证难度更大。”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合法成立的公司作为保护‘外衣’,来开设侵犯著作权的网站。经营一段时间后,他们就关闭网站,再另起炉灶,逃避侦查打击。”李薇薇说,这给侦查机关对其之前的侵权行为取证工作造成很多障碍。另外,一些案件中,幕后老板雇人维护侵权网站运行,利用化名跟员工联系,导致破案后被抓的多是员工,真正隐藏在幕后的操纵者却难以落网。
李薇薇介绍,现今侵犯著作权犯罪,其对象已从传统的纸质、实物等,转化为网络影视作品、科技软件等。网络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战场”。“如最高检挂牌督办的‘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嫌疑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自行封装的windows操作系统发布、上传到网上供会员浏览下载,以收取广告费获利300多万元。”
李薇薇认为,电子商务的兴起,给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检察机关在办理的一起销售侵权“加密锁”案件中,买家下单后,卖家将购买者信息发给供货商,供货商再以快递形式,将侵权物品发给买家。其间,卖家并不接触“加密锁”,这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当场起获侵权货品,给认定犯罪数额造成障碍。
在李薇薇看来,由于网络技术门槛低,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收益高、来钱快,网上侵犯著作权类犯罪有长期存在和高发的态势,且呈现出跨地区甚至跨国发展的特点。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保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加大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对网络环境的,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此外,司法实务部门还要提升查办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能力,尤其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