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律真空 信息平台不应规范缺失

2019-11-01 10:04:49


网络空间不是法律真空信息平台不应规范缺失
2013-04-0909:22:00来源:人民政协网
[提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媒体和信息传播媒介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社会影响之大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这样在全社会建立并形成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和联动机制,形成对网络信息违法侵权行为的有效防控和制裁效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媒体和信息传播媒介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社会影响之大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络和信息平台给人们提供了空前自由的言论表达的渠道,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社会问题,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平台的匿名性、发散性、全球性等特点恶意制造、散播、传播不实不当之词,甚至编造、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侮辱甚或威胁、敲诈,给他人的人身、人格带来严重影响。
一、建立正常规范的网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是减少网络信息侵权犯罪的重要基础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一切流言止于真相。对于网络信息、网络跟帖或短信群发进行造谣惑众、散布谣言、恶意诽谤的,最好的武器就是及时地、客观地通过有公信力的传播媒体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开放的社会监督体系、规范有序的监督机制,这是抵御一切不当、不良信息的有效措施。目前由于正常、正当的公开、监督机制并没有很好地建立和运行起来,网络垃圾也就有了一定的受众市场和生存之地;由于缺少对正常信息发布的保护机制,针对网络安全的、必要的信息来源监控手段也容易被指责为对的限制,比如针对网络实名制的争论。
目前一些网络暴力、网络犯罪针对的大多是官员、名人、商人,引人注目、吸人眼球,爆料的、揭短的、举报的,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发布者多少掌握些蛛丝马迹、围观者更是空穴来风、跟帖者无风起浪,加上一批网络推手、“”推波助澜,搜索,往往很快就形成一定的声势,其影响力和杀伤力极强。这就需要各方面通过及时、公正的网络信息发布,引导正确的网络,才可以有效地澄清问题,树立网络的公信力。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更应身清风正,为人表率,敢于、勇于并善于将自己的言行置于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之下。
二、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是规范网络信息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正常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法治的手段,首要的还是要加强立法。
现有的部分互联网管理法规规章的层级较低,有许多还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各部门的文件也存在职责交叉、相互矛盾等问题。要提高立法层级,尽快制定有关网络、信息等新型媒体传播的基本法律,尽快解决法律缺失现象。
现有的互联网规范主要还是一些市场准入、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加强涉及网络、短信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法律规范,建立规范合法的信息发布规则,明确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严厉制裁恶意发布或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
现行有关认定诽谤、侮辱、侵犯名誉权等行为的规定还停留在传统的言辞、行为范围,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将通过网络、短信方式实施违法和侵权的认定更明确化。
实践中,往往还面临着对于网络、短信行为的难取证、取证难的问题,导致之路十分艰难。这也需要尽快完善涉及网络短信的证据制度,确定网站、短信证据的固定、保存和认定方法,明确网站、信息运营商的协助调查义务,强化调查取证的力度。
三、加强对网站电信运营商的规范管理,是避免和杜绝网络信息侵权犯罪的重要保证
网络传媒、信息平台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影响力大于传统手段的媒体形式,主要门户网站、电信运营商应当具有基本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保持社会公共道德底线,不应毫无限制、毫无控制地接受垃圾信息并传播垃圾信息。
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明确网站和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和运营者应当对发布信息内容的合法性负有监控责任。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主动阻止和删除;对侵害他人权益的,在受害人有证据有声明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删除。如不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由此导致危害发生或扩大的,应当与信息的发布者和信息的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应成为一种潜规则,要建立合法的、正常的、公开的删帖制度,而不是为了掩盖、隐瞒真相,更不应演变成经营生财之道。对于个别恶意使用通讯卡进行谩骂、骚扰、威胁的,电信运营商应当采取停机、封卡的有效措施。
杜绝网络侵权行为,要从源头抓起,要从信息载体、通讯工具抓起。
四、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是制裁网络信息违法侵权行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措施
谈到互联网安全问题,目前注重更多的是网络技术安全问题,主要是针对黑客、病毒、木马,注重商业秘密保护和个人隐私资料等问题。我认为当前应当更加重视网络信息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安全和个人人格安全的问题。
信息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网站、电信运营商的查处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政府应当建立对网络信息内容监控约束的行政执法体系,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受理相关民事案件,并及时处理;公民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这样在全社会建立并形成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和联动机制,形成对网络信息违法侵权行为的
有效防控和制裁效果。
(来源:人民政协网)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