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对食品添加剂买卖备案

2019-11-30 15:02:24

  上海的“染色馒头”、双汇的“瘦肉精”、一抹变身的“牛肉膏”……近日,食品安全问题被推到了的风口浪尖,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昨日,浙江省召开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对食品添加剂、过期食品等做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若餐饮店的锅碗瓢盆没洗干净,也将“吃”到最高一万元的罚单。

  添加剂买卖要备案,记录保存两年

  如何有效地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成为了当下政府部门迫切解决的问题。昨天上午,浙江省对《草案》进行了继去年12月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并将“食品添加剂”单设一节。

  《草案》中规定:“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需对该产品的进货、销售的整个过程都做详细的记录,其中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等,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

  对于食品生产者,《草案》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

  根据《草案》,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买卖记录、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使用记录,保存、备案时间都不得少于两年。对于不执行该条款的销售者、生产者,或将受到警告、罚款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遭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杜绝食品“回炉”,过期食品就地销毁

  《草案》除了重点关注了食品添加剂外,对过期食品的处理,也进行了明确。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回炉”食品,《草案》规定,销售商在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其中还特别提到:“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

  不仅如此,食品销售商还应做一些人性化的安排:“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锅碗瓢盆不干净,最高罚款一万元

  此外,《草案》还对装载食品的“锅碗瓢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草案》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有些餐饮店认为食品合格就万事大吉了,往往对装菜器具的卫生不注意。”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杨敬说,不过,此次的《草案》对器具不合格的,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使用餐饮具不符合要求的,将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其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对产品进行生产,并召回已经上市的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