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盗墓动机各异:劫取随葬品 发掘政敌墓葬

2019-12-11 1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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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掘政敌及政敌家族的冢墓,在中国古代权争中曾经被作为厌服对方的极其有力的手段之一。掘墓,又是惩罚与的一种形式。

  陕西韩城大墓曾长时间被盗墓者觊觎,现四周已被铁丝网护围,韩城大墓能够较好地保存下来与当地村民的积极保护密不可分。当地村民在发现盗洞后,自发组成巡逻队巡视。

  古墓是人生终止时最后的定格,也是储存墓主生活时代的若干文化信息的府库。叠叠累累的古代墓葬屡经沧桑变故,因各种原因往往多遭破坏。而最通常的破坏形式,是有意的盗掘。历史上的盗墓相当普遍,甚至曾经成为某些区域的地方风习,成为某些家族的营生手段,成为某些社会群体的行业特征。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地区的盗墓之风愈刮愈烈,从中原到关中,再到江淮,几乎遍布中国古文化发源的中心区域。在全国各地只要有古墓葬的地方,就有盗墓者的身影。事实上,盗墓现象也并非仅仅发生中国,盗墓已是一个国际化的灾难。

  古时盗墓动机各异

  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已经可以看到有意识的墓葬破坏现象的遗存。在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益为盛行。

  在中国古代,盗墓甚至曾经成为一些地域的普遍风习,成为一些家族的营生手段。唐人李商隐曾在他撰写的《杂纂》卷上说到“恶行户”,其中第二种就是“世代劫墓”。由此可知,职业盗墓者的行为和技术往往是世代相承的。

  《醒世恒言》第十四卷《闹樊楼多情周胜仙》记述朱真盗墓故事,也可以看到子继父业的传承关系。

  古来最为普通的盗墓动机,是劫取墓主的随葬物品。晋人皇甫谧曾经指出“丰财厚葬以启奸心,或剖破棺椁,或牵形骸,或剥臂捋金环,或扪肠求珠玉”的情形。盗墓者对墓葬的无情破坏和对死者的极端伤辱,大体都是出于财宝之“欲”。

  此外,发掘政敌及政敌家族的冢墓,在中国古代权争中曾经被作为厌服对方的极其有力的手段之一。掘墓,又是惩罚与的一种形式。唐睿宗即位后,对曾经属于敌对集团的武三思、武崇训父子,太平公主,韦玄贞、韦洵父子,均以毁墓作为惩罚方式。宋哲宗绍圣年间,元祐时期为政的司马光及其政策遭到否定,于是有人建议发掘司马光墓。《元史·奸臣列传·阿合马》写道,阿合马死后,元世祖“尽得其罪恶”,大怒,“乃命发墓剖棺,戮尸于通玄门外,纵犬啖其肉。百官士庶,聚观称快。”

  如果对古代陵墓破坏现象的心理动机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基于神秘主义文化的特殊因素。《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孙皓》裴松之注引《汉晋春秋》说到这样一个掘冢以厌气的故事,有望气者说“荆州有王气”,吴主孙皓疑心地方王霸之气不利于其统治,“遣使者发民掘荆州界大臣名家冢”“以厌之”。

  古时的盗墓者虽然有着种种不同的动机,有的甚至是军队参与的“官方”行为,但并不是说盗墓在古代就可以为所欲为。事实上在我国古时的很多朝代对盗墓都有严格的法令予以禁止。这样的法律早在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吕氏春秋·节丧》写道,厚葬形成风习,因此诱发“奸人”盗墓行为,“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诸史籍。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据《旧唐书·懿宗纪》记载,“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同样,被列为最严重的罪等之一。《大清律例》对相关盗墓的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多达22条,内容极其详密。

  今人盗墓利字为上

  是什么原因导致盗墓现象经久不衰?是否与中国古代文化有着直接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古代文化史专家李山教授指出:“盗宝现象的猖獗与中国传统的厚葬习俗密不可分。在阶级社会中,厚葬蔚然成风。”

  中国古人讲尊君、讲孝道,又很要面子,厚葬就可满足这种种心态。《吕氏春秋·节丧》记载,当时人们往往用一些能显示身份、地位的专用品及大量的生活资料和珍奇完好之物随葬,其后人也以此为荣。正所谓“欲侈其葬,则心非为乎死者虑也,生者以相矜尚也”。

  《中国盗墓史》作者、北京历史教研室研究员王子今上世纪70年代末期就读于西北大学考古专业,曾经参观陕西凤翔秦公一号大墓发掘工地。他说,站在考古队正在下挖的墓坑中,看到密密麻麻的土色土质均与四周夯土显著不同的247个盗洞,真切感受到历代盗墓活动之惊心怵目。这座大墓是迄今所知盗洞最多的一座墓葬。盗掘的年代,自汉代一直延续至唐、宋。这座大墓发掘的最后阶段,王子今也参与了部分现场工作,看到有十数个盗洞竟然一直打到椁室。

  盗墓对考古工作的干扰与破坏,不仅表现在使墓葬中许多在洗劫中残破遗失,还在于无知的盗墓者往往只根据市场价值尺度进行选择,将一些虽然未必为古董商人看重,却具有极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文物归于毁弃。此外,墓葬对于考古工作的意义,并不仅仅表现为随葬品的数量和质量,墓葬形制、葬式等看来并不直接具有商业价值的遗迹现象,其实都包涵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而野蛮的盗掘,往往使这些现象遭到不可挽救的破坏。盗墓行为对考古工作的严重损害,仍然有明显的表现。一些非常重要的文物因盗掘而出土,其发现地点以及其他有关遗迹现象至今仍不能明朗,其考古学的价值于是无法实现,以致于通过科学考古工作本来可能为认识古代社会历史表现出重要意义的资料不能够发挥作用。这些都是使关心和爱重中国历史文化的人们深为痛心的。

  著名考古专家李伯谦先生指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王侯级墓葬的被盗率达90%以上。它们包括北京房山琉璃河的燕国墓地、河南三门峡的虢国墓地、山西侯马的晋侯墓地、陕西韩城的芮国墓地和周公墓地、山东的齐国国君墓地等等。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地区的盗墓之风愈刮愈烈,从中原到关中,再到江淮,涉及到的省份有山西、甘肃、青海、新疆、湖北、湖南、山东、四川、吉林、河北、河南、安徽等,几乎遍布中国古文化发源的中心区域。在全国各地只要有古墓葬的地方,就有盗墓者的身影。据了解,现今全国约有10万盗墓大军分布于各地,已构成选点、盗掘、销售一条龙的盗墓产业。

  事实上,盗墓现象也并非仅仅发生中国,盗墓已是一个国际化的灾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高级顾问霍顿曾经指出,全球地上和地下的文物交易额仅次于毒品和武器交易的高额利润。在中国、印度、埃及三个文物输出大国中,中国几乎拥有盗墓者在全球古墓中需要的所有东西。确切统计表明,在全球47个国家的218个博物馆中,中国文物就有163万件,而这个数字仅仅是全世界所有私人收藏量的十分之一。中国、埃及、希腊几个文物输出大国的文物流失呈上升趋势。而在中国的所有流失文物中,盗墓的获得比例接近百分之百。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