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制度

2019-10-31 21:34:26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国现行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行的。

一、对中国制度的主要规定

(一)中国的主要原则

1、中国是中国的唯一

  是中国建立的。

  中国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

2、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专政。

  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也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3、制度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制度是的根本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制度的破坏,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敌人。

4、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

  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以及社会事务。

  统一战线由中国领导,各和各人民团体、全体劳动者、拥护的和拥护祖国统一的参加。

  统一战线在国家、社会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5、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中国继续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列主义、思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6、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各级由选举产生。

  各级决定大政方针,选举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

7、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8、依法治国

  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9、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的行为。

(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

4、宗教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评和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8、要求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0、福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学术和创作自由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6、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的解释、和监督实施制度

(一)解释制度

  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

(二)制度

  全国拥有权。

  的,由全国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履行监督实施的职权;全国常务委员行使解释、监督实施的职权。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对所作的解释。